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被強制調崗後,不能透過不上班的方式消極應對,而是應該透過申請調解、勞動仲裁等的方式維護自己的利益。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七條: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援和幫助。
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被強制調崗後,不能透過不上班的方式消極應對,而是應該透過申請調解、勞動仲裁等的方式維護自己的利益。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七條: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援和幫助。
我國的勞動法規定,單位不可以在員工不同意調崗的情況下,隨便開除員工。因為調崗是在變更勞動合同,單位必須先和勞動者協商。如果未經勞動者同意,單位單就隨便調整崗位,那麼該行為是無效的。但是如果單位是基於生產經營需要才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具備侮辱或懲罰性質。同時不降低工資待遇,和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那可以根據安排變動崗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如果勞動合同中寫明如果要調整崗位必須經過員工本人同意。勞動者如果不同意調崗,屬於合同約定條件改變,協商不成,單位強行調崗,勞動者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金。如果公司單方解除,沒有法定理由應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作為賠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