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rch

強迫交易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強迫交易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強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

  強迫交易罪必須發生在商品交易或服務交易中,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有交易事實存在,雖然這種不平等交易,是一方強求另一方接受的交易。如果沒有這種交易存在,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立即劫取財物的,應當認定為是搶劫行為,而不構成強迫交易罪。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強迫交易罪新量刑標準是什麼

  強迫交易罪新量刑標準是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強買強賣商品的;

  2、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3、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4、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5、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強迫交易罪的立案標準主要是什麼

  根據《刑法》與《刑法修正案(八)》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應當予以立案:

  (1)強買強賣商品的;

  (2)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3)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4)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5)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由此可見,構成本罪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


強迫交易新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 ...

強迫交易如何處罰

  強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刑法》第226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1)強買強賣商品的;2)強迫他人提 ...

強迫交易屬於什麼案件

  屬於刑事案件,進一步細分,屬於擾亂市場秩序的刑事案件。   《刑法》規定:   第二百二十六條【強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 ...

強迫交易的行為有哪些

  強迫交易罪的行為,根據《刑法》與《刑法修正案(八)》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應當予以立案: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參與 ...

賭博認定標準

  構成賭博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法律規定:   1、《最高院、最高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   第一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

非法經營認定標準如何認定

  符合下列標準認定構成非法經營罪:   1、非法經營者必然違反有關的工商法規、沒有行政違法性就不存在刑事違法性。   2、在主觀上要求行為人必須是出於故意,且以營利為目的。   3、在犯罪情節上要求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225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 ...

強迫勞動立案標準都有哪些解釋

  強迫勞動罪立案標準解釋:一、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用人單位。所謂用人單位,是指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形成勞動關係的單位。   二、主觀要件;   三、客體要件;   四、客觀要件。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強迫勞動罪】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