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這是在婚前,男方給女方家的,一般是2萬塊錢起,當然也有幾十萬彩禮的。彩禮一般是在婚前給的,這個錢在離婚的時候是判給誰呢?
彩禮離婚要退還嗎:
這要看情況,有三種情況需要退還彩禮。
1、兩人沒有到民政局辦理結婚證,只是舉辦了婚禮,這時男方給的彩禮是需要返還的。
2、已經領證,但是結婚的時間短或者是確實是沒有共同生活,實質性的夫妻生活並沒有開始,雙方沒有建立起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這時男方給的彩禮需要退還。
3、一方因為給彩禮造成了生活困難,已經不能維持當地的最低生活水平了,可以有條件的支援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訴訟主張。
男方結婚時間超過1年,原則上是不支援要求退還彩禮的訴訟請求。
婚前彩禮錢離婚時怎麼判:
在法律上,一般彩禮被認為是對女方的贈與是不應予以退還的。女方在結婚登記前用彩禮買了家電、汽車、首飾等財產,這都是女方的個人財產,不作為共同的財產進行分配。
男方給女方的彩禮,這就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了。如果兩人已經辦了結婚證,但是沒有一起共同生活,或者是沒有辦結婚證,婚前給的彩禮已經造成了給付人的生活困難的,彩禮才會退還。只有這三種三種情況下才會退還彩禮,其他情況都不會退還彩禮。
離婚的時候,除了彩禮,還有其他的財產需要分割,比如說車子和房子。
如果房子和車子都是男方在婚前全款購買的,那這就是婚前財產,不管證件上寫了誰的名字,在離婚的時候都歸男方。如果是婚後買的房子車子,但是是由父母出錢買的,產權登記在自己兒子名下,那這車子也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的時候女方也不能對這財產進行分割。
彩禮和嫁妝在離婚時,法院判決女方酌情返還部分彩禮。一般認為嫁妝屬於女方婚前財產。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沒辦結婚證,但如果雙方舉辦過結婚儀式,之後在一起共同生活過的,那麼彩禮不需要退還。但如果既沒領結婚證,也沒有辦理結婚儀式,又沒在一起共同生活過,彩禮需要退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離婚時男方是否可以要求女方返還彩禮需要看是否滿足以下條件: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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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第一點、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第二點、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第三點、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第二、三種情形,以當事人離婚為前提。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 ...
起訴離婚應當提供結婚證,如果結婚證已遺失或者在被告手中取不出,可以到原婚姻登記機關開具《婚姻狀況證明》或影印原結婚登記的相關材料,並加蓋登記機關核對的公章。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 ...
可以的,彩禮也叫聘禮,都不結婚了,那這個也就不能算聘禮了,當然能要回。
【法律依據】
《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 ...
賭債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所謂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因共同生活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履行法定義務所負的債務。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41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
沒辦理結婚手續彩禮一般是可以要回來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
起訴離婚如果沒有庭前調解,是需要開庭審理的。如果原告在開庭前撤訴或者是調解解決的,則不需要開庭審理。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當事人沒有爭議,符合督促程式規定條件的,可以轉入督促程式;
(二)開庭前可以調解的,採取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