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代理破產清算內容有:代理或協助債權人或債務人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協助債權人或債務人參加債權人會議,參加和解與整頓。
[法律依據]
《破產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
律師代理破產清算內容有:代理或協助債權人或債務人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協助債權人或債務人參加債權人會議,參加和解與整頓。
[法律依據]
《破產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
企業破產清算報告的內容包括:破產清算組的成立情況;清算組完成的主要清算工作;破產企業大宗資金的走向及回收情況;破產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經營管理人員的離職在職審計情況;企業破產原因分析;破產清算案待研究和待完善、待解決的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清算報告需要註明的內容有:
1、登出單位的概況,包括登出單位的性質、地址、法人證書編號程式碼標示、資金、職工人數、單位運轉狀況及登出原因;
2、登出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財務審計、總體資產評估、土地資產評估、無形資產評估、委託稅收機關或者海關出具的完整納稅證明;
3、登出單位確定清算基準日賬面負債情況;
4、登出單位流動資金、對外投資、固定資產、流動負債、長期負債明細表;
5、登出單位債權確認情況;
6、清算組織提供的登出單位有誤訴訟爭議和未完結的事項說明;
7、清算費用,詳細註明支出清算費用的專案和數字;
8、清算結論,對登出單位清算的整體資產進行總得估價。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