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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補償企業不給怎麼辦

徵地補償企業不給怎麼辦

  企業不給徵地補償款村民可以向上級政府控告或者起訴企業。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企業不給員工辦退休違法嗎

  員工到了法定退休年齡,公司應該給員工辦理退休手續。不給員工辦理退休的行為是違法行為。可以到當地的區勞動仲裁部門透過仲裁解決。

  根據國家勞動部門辦理企業職工退休的相關規定:“企業職工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即男(包括幹部)年滿60週歲,女年滿50週歲,女幹部年滿55週歲,企業應按照國家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已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單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拖延辦理時間。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檔案規定的,現行退休年齡是,男性60週歲,女幹部55週歲,女工人50週歲。

王石川:提高徵地補償但願不是“空頭支票”

   近日,國家透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徵收補償制度作了修改。雖然目前具體修改條款還未可知,但有業內專家推測,此次修改,主要內容是提高徵地補償數額,提高額度可能至少為現行標準的10倍。有專家表示,修正案草案獲得透過,也為《農村集體土地徵收補償條例》的儘快出臺鋪平了道路。

  十八大報告專門提到了改革徵地制度,提高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這是徵地制度改革內容首次寫進黨代會報告,被輿論稱為“國家已經將徵地制度改革提到了很重要的地位”。如今我們已經看到徵地補償標準將要提高的訊息。可見,提高農村集體土地徵收補償標準,乃水到渠成、眾望所歸之舉。

  有網友把一些地方的徵地補償比喻為,“徵你一頭牛,補你一頭豬;徵你一隻羊,補你一隻雞;甚至徵你一頭牛,補你一隻雞。”此言非虛!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陳錫文就說過,一畝地補償農民15萬元,但政府轉手出讓可以獲得150萬元的土地收益,這種徵地其實是對農民的傷害。北大教授姜明安的舉例更讓人觸目驚心,“政府以一畝地6萬元的價格徵收後,轉手就可以透過招拍掛賣給開發商,價值600萬元,巨大的價差導致了矛盾頻發。”徵牛補雞,自然讓農民不滿。調查顯示,過低的補償已經成為矛盾發生的誘因。結束“徵牛補雞”的失衡格局,提高徵地補償標準,才能更好地維護農民權利。

  提高徵地補償的標準究竟有多高,也許只有《農村集體土地徵收補償條例》出臺後才有準確的答案。不過,目前專家提供的一種說法是,“提高額度可能至少為現行標準的10倍”。為何是10倍?有沒有可能更高,或者說會不會設定統一的標準,尚不可知。其實,提高徵地補償標準,何必拘泥於具體的倍數?

  要更好地保證被徵地農民的權利,應該從三方面著手。其一,尊重農民的話語權、議價權。徵地時不能霸王硬上弓,哪怕是為了公共利益,也應該充分徵求農民的意見,對徵地補償金的接受度。其二,應該參照或根據市場定價的原則補償農民。如果一畝地在市場上可賣1000萬元,原來的補償標準是每畝8萬元,即便提高10倍,對農民來說仍然吃虧。其三,還應該制度兜底,使農民免於“就業無崗、保障無份”。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地沒了,補償金又少,且農民工無一技之長,他們何以安放自己的人生?在就業、保障上發力,是政府的職責所在。

  還應該看到,尊重農民的話語權和按市場標準補充被徵地農民,並不意味著這塊地值多少錢,就給農民多少錢。一個不容忽視的事實是,被徵土地屬於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並非農民的私產。因此,如何平衡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就需要一個制度化的安排。姜明安認為,可以以以交易稅調節農民賣地收入,“如果所有賣地的錢都給農民,政府就沒有資金改善醫療、民生建設等方面,所以600萬的賣地錢,徵收土地交易稅300萬元,農民還是樂意接受的。這樣的做法,減少矛盾,政府也有獲利。”這種思路是否可行,尚待熱議,但釋放的資訊,不能不關注。

  當然,最理想的狀態是,讓農民直接參與土地交易,農民可以流轉自己的部分或全部集體土地,如果農民有了最充分的話語權和決定權,勢必更有利於維護自身權益,但這涉及到土地制度的深入改革。不管怎麼說,提高土地補償標準,都是大好事,能夠推動農民的權利更好地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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