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在實踐中,法院審理離婚財產分割一般遵循以下幾個原則:
1、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2、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原則;
3、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另外,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需要予以補償。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在實踐中,法院審理離婚財產分割一般遵循以下幾個原則:
1、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2、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原則;
3、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另外,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需要予以補償。
訴訟離婚可以不分割財產,對於離婚的財產分割可以由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處理。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透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
在離婚訴訟中當事人必須提出證據來支援自己的訴訟主張,這些證據包括:
1、能夠證明自己的離婚請求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
2、如果對方有過錯的話,能證明對方過錯的證據;
3、證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證據;
4、如果要爭取小孩的撫養權時,則需證明自己有撫養能力的證據。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25條規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時,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