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條件認定構成虐待家庭成員:
1、虐待受害人是共同生活的、相互之間具有一定親屬或者撫養、贍養、扶助關係的同一家庭的成員。
2、行為人經常採用打罵、凍餓、強迫勞動等方法,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進行肉體上、精神上的摧殘和折磨。
【法律依據】
《刑法》第260條,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符合下列條件認定構成虐待家庭成員:
1、虐待受害人是共同生活的、相互之間具有一定親屬或者撫養、贍養、扶助關係的同一家庭的成員。
2、行為人經常採用打罵、凍餓、強迫勞動等方法,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進行肉體上、精神上的摧殘和折磨。
【法律依據】
《刑法》第260條,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婚內遺棄家庭成員是否構成遺棄罪要看實際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遺棄罪的立案標準。遺棄罪立案標準是負有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且情節惡劣的。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四條,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判決。
家庭成員構成就是寫和自己在同一個戶口本里的人,一般要包括姓名,性別,和自己的關係,職業或職位,政治面貌等資訊,主要的家庭成員一般包括:父母、配偶、兒女。
連續三年及以上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和在監獄、勞動教養場所內服刑及勞動教養的人員不計入家庭成員。
有父母的未成年子女,戶口不在父母名下而在其他親屬名下的,不算作其他親屬的家庭成員,已婚出或服兵役的也不屬於。
家庭成員是近親屬,家庭成員是公民社會身份之一,如工作就業、服役、入黨、提幹、戶籍等,都要填寫或登記家庭成員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