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房屋糾紛的證據的方式有:
1、要求開發商發出的書面交房通知;
2、將收房的過程錄下來;
3、向開發商提出書面的整改通知;
4、以書面形式提出退房要求。
【法律依據】
根據《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收集房屋糾紛的證據的方式有:
1、要求開發商發出的書面交房通知;
2、將收房的過程錄下來;
3、向開發商提出書面的整改通知;
4、以書面形式提出退房要求。
【法律依據】
根據《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民間借貸糾紛證據的舉證:
一、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其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名稱在訴爭的法律關係發生後曾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二、證明借款關係存在的證據。借款合同、借款協議、借條、欠條、還款承諾書等。
三、證明已償還借款的證據。提供訴訟請求中關於要求計付本金及利息數額的計算清單,包括本金餘額的計算清單、利息金額的計算清單等。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施工糾紛可以蒐集以下證據:
1、招標檔案、合同文字及附件,其他各種簽約。
2、來往信件(書信、電子郵件等)。
3、各種會議紀要。
4、施工進度計劃和實際施工進度記錄。
5、施工現場的工程檔案。
6、工程照片。
7、氣象報告。
8、工程中各種檢查驗收報告和各種技術鑑定報告。
9、工地的交接記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檔案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檔案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