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的糾紛證據包括:
(一)、民事起訴狀。向法院提交起訴狀一份,並按被告人數提供副本。
(二)、證明當事人主體適格的材料
(三)、證明房屋租賃合同關係成立的證據
(四)、證明房屋租賃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
(五)、根據案情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房屋租賃合同的糾紛證據包括:
(一)、民事起訴狀。向法院提交起訴狀一份,並按被告人數提供副本。
(二)、證明當事人主體適格的材料
(三)、證明房屋租賃合同關係成立的證據
(四)、證明房屋租賃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
(五)、根據案情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關於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司法解釋是:
1、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2、出租人就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築,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法律依據】
根據《關於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司法解釋》第四條,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當事人就房屋租賃簽訂合同的,肯定是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只有多注意,才能避免對方在合同中設定陷阱,損害自己的合法利益。
簽訂房屋租賃合同要注意以下細節:
⑴要寫清楚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和所租賃的房屋位置、面積、數量、用途、房內設施、裝置及現狀等。
⑵要寫清楚租賃期限、租金押金數額、租金的支付方式和限期。
⑶要寫清楚租賃期間的保養、維修責任和水、電、氣、物業費的承擔與交納。
⑷要寫清楚承租人是否有權轉租。我國《合同法》第224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這一條款規定了承租人的轉租權,說明承租人只要有出租人的合法授權,也可以行使部分出租人的權利,只是其權利的行使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⑸要寫清楚各方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