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適用於國家全體公民,是特定社會政治經濟和思想文化條件綜合作用的產物,集中反映各種政治力量的實際對比關係,確認革命勝利成果和現實的民主政治,規定國家的根本任務和根本制度,即社會制度、國家制度的原則和國家政權的組織以及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等內容,國家內部政治力量的對比關係的變化對憲法的發展變化起著直接作用,國際關係也對憲法發展趨勢有所影響。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適用於國家全體公民,是特定社會政治經濟和思想文化條件綜合作用的產物,集中反映各種政治力量的實際對比關係,確認革命勝利成果和現實的民主政治,規定國家的根本任務和根本制度,即社會制度、國家制度的原則和國家政權的組織以及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等內容,國家內部政治力量的對比關係的變化對憲法的發展變化起著直接作用,國際關係也對憲法發展趨勢有所影響。
憲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資產階級憲法體現資產階級民主,社會主義憲法體現社會主義民主。 資產階級憲法同資產階級民主政治不可分割。
因為,憲法與民主緊密相聯,民主主體的普遍化,或者說民主事實的普遍化是憲法得以產生的前提。而且基於憲法在整個國家法律體系中的根本法地位,以及憲法確認的基本內容主要是國家權力的正確行使和公民權利的有效保障,可以說憲法是民主事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正如毛澤東同志指出:“世界上歷來的憲政,不論是英國,法國,美國或者是蘇聯,都是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實以後,頒佈一個根本大法,去承認它,這就是憲法。”
憲法是民主事實的記錄,成立了一個民主社會本身就是一個民主事實,然後用憲法的法律形式將這個事實固定下來,就形成了民主事實的法律化。
憲法本身是國家制度的原則性規定,而憲法的基本原則又是建立國家制度的原則,一切憲法的內容都要以憲法的基本原則為指導建立。
所以,憲法的基本原則又被稱為“立國精神”,一部憲法可能要經常修改,但這種立國精神則不能修改,否則就等於重新制定憲法了。
人民主權原則也叫做主權在民原則,在社會主義國家也叫權力屬於人民的原則。
“主權”觀念最早由布丹在《國家六論》中提出,認為主權是君主的當然權力,是國家的最高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