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必須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申請人,明確指出哪個機關作出了具體行政行為,哪個機關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屬於複議的範圍和受理複議機關管轄。必須在申請時效內,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提起復議的時間限制。
申請人必須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申請人,明確指出哪個機關作出了具體行政行為,哪個機關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屬於複議的範圍和受理複議機關管轄。必須在申請時效內,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提起復議的時間限制。
行政訴訟後不能再進行復議,如果對訴訟的結果不滿意或感覺有錯誤的話可以提起上訴。
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的區別:
1、二者受理的機關不同。行政訴訟由法院受理;行政複議由行政機關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受理,特殊情況下,由本級行政機關受理。
2、二者解決爭議的性質不同。人民法院處理行政訴訟案件屬於司法行為,適用行政訴訟法,行政機關處理行政爭議屬於行政行為的範圍,應當適用行政複議法。
3、二者適用的程式不同。行政複議適用行政複議程式,而行政訴訟適用行政訴訟程式。行政複議程式簡便、迅速、廉價,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訴訟程式複雜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複議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而行政訴訟實行二審終審制度等。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採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