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協議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財產分割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管轄,涉及不動產的分割應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管轄。
1、當事人要準備好相關材料: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後,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2、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
3、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離婚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後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後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接談筆錄,並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法律依據】
根據《公證法》第27條規定: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財產分割協議公證是指財產共有人經協商一致,對其共有的財產達成分割意見的書面協議。分割系共有人分配共有財產的行為,常見的財產分割有:分割家庭共有財產、分割夫妻共有財產、分割共同繼承或受遺贈的財產等。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財產分割協議公證應該在有資質的公證處進行辦理,在辦理離婚協議公證時,夫妻雙方當事人必須本人親自到場,不能委託他人代理,具體的程式是:審查當事人的身份及行為能力、意思表示;審查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協議內容;出具離婚協議的公證書。《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協議離婚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在領取離婚證後自動生效,無需辦理財產公證。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
根據司法部2002年頒佈的《公證程式規則》,公證機關和公證當事人實施公證行為時應嚴格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1、當事人要準備好相關材料: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後,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2、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
3、公證 ...
財產分割協議書是用於約定協議雙方關於財產分割的法律文書,根據法律規定所訂立的協議書只要約定清楚雙方責任,分割方式比例,又無任何違法條件的應當受到法律保護,該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對雙方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也就是說只要協議符合法律規範無需公證也有法律效力。不過公證財產分割協議對於協議書的法律效力也是一種保 ...
夫妻財產分割協議只要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雙方的真實意願表示,並且不違背法律法規,便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公證與否都可以。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 ...
財產分割協議書籤了是否可以反悔取決於是否辦理了離婚手續,如果雙方領取了離婚證,這份離婚協議書就是合法的,具有法律效力就不能反悔。
根據《婚姻法》第十四條,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 ...
離婚前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在訴訟前所達成的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約定,是以雙方協議離婚為前提,一 ...
在離婚後未滿一年的,因反悔原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協議,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法院受理有法律依據。離婚後超過一年的,不能再就財產分割協議進行反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