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的保全
1、代位權:債權人代位權制度是指當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請求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的權利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2、撤銷權:指當債務人放棄對第三人的債權、實施無償或低價處分財產的行為而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所實施的行為。它與代位權共同構成債的保全制度;
二.建設工程中的合同分包人
建設工程合同的總承包人或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將一部分承包工作分包給第三人的,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三.單式聯運合同的區段承運人
單式聯運合同由託運人與簽約的承運人訂立後,損失發生在某一運輸區段的,簽約人與該區段承運人負連帶責任。
(一)房屋出租人在下列條件下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全部出租房屋或者部分出租房屋。
1、房屋租賃協議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約收回租賃房屋;
2、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難,可與承租人協商收回租賃房屋;
3、房屋承租人故意、或者過失將所租房屋損壞,改變房屋用途、拒絕修復或者賠償的。
(二)對於承租人而言,在房屋租賃期間,如果存在以下情況,就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
1、出租人未按時交付房屋,經承租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交付;
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實現房屋租賃的目的;
3、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4、出租人不履行檢查、維修義務,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雙方協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況的格式條款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六)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七)因故意或者重大 ...
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成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社會公共利益而無效。可見,無效合同是已經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不受國家法律保護。
無效合同的情況有兩種:
一.訂立合同主體不合格,表現如下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認 ...
第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 ...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 ...
第一,由合同性質和內容決定當事人一方可變更合同;
第二,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並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三,由於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七十七條【合同變更條件】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 ...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付雙倍賠償金。但勞動者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等,用人單位可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且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