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已經訂立的遺囑的方式是:
1、遺囑人另立新的遺囑,並在新的遺囑中表示對之前訂立的遺囑進行變更或者撤銷。
2、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
【法律依據】
根據《繼承法》第二十條,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撤銷已經訂立的遺囑的方式是:
1、遺囑人另立新的遺囑,並在新的遺囑中表示對之前訂立的遺囑進行變更或者撤銷。
2、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
【法律依據】
根據《繼承法》第二十條,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一)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三)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
(四)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
(五)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我國《繼承法》規定遺囑有五種法定形式:
1、公證遺囑。
2、自書遺囑。
3、代書遺囑。
4、錄音遺囑。
5、口頭遺囑。
在有公證遺囑時,以公證遺囑為準,而在沒有公證遺囑的情況下,以最後所立遺囑為準。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17條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