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涉外離婚撫養權歸屬的方式是,從切實保護子女權益,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成長出發,結合雙方的具體情況進行處理。對有識別能力的子女,要事先徵求並尊重其本人願隨父或母生活的意見。另外,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為原則。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確定涉外離婚撫養權歸屬的方式是,從切實保護子女權益,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成長出發,結合雙方的具體情況進行處理。對有識別能力的子女,要事先徵求並尊重其本人願隨父或母生活的意見。另外,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為原則。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涉外離婚撫養權協議首先應當寫明雙方的姓名等具體資訊;其次,寫明雙方自願解除夫妻關係婚生子女由誰直接撫養以及另一方支付撫養費的時間、金額等;寫明另一方享有探望權的權利等;最後,雙方當事人簽字並寫明時間。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有關涉外離婚案件應該以原告就被告作為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以下情況除外: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國內結婚後,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需由婚姻締結地法院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原結婚登記地或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