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小三可以先收集破環婚姻的證據再進行起訴解決,但是如果小三不是犯重婚罪,擁有兩個結婚證,在法律中是沒有明確規定的。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處理小三可以先收集破環婚姻的證據再進行起訴解決,但是如果小三不是犯重婚罪,擁有兩個結婚證,在法律中是沒有明確規定的。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婚內出軌行為不觸犯法律,屬於道德方面的範疇,但如果出軌方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則涉嫌構成重婚罪,如果只是偶爾出軌則僅屬於道德問題,但不構成犯罪,如因出軌起訴離婚的,可要求對方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對方構成重婚罪的可以起訴其讓其承擔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雙方同時起訴,明顯是同一案件的,法院只會受理其中一個起訴的,會駁回後起訴一方的起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一事不再理,是指為防止法院對同一事實作出不同或互相牴觸的判決,或為實現訴訟經濟的目的,避免浪費訴訟資源,或為維持生效判決之既判力,法律規定的禁止當事人另行起訴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