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消費欺詐行為的方式是:
1、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採用的手段是否構成消費欺詐行為;
2、經營者的行為是否誤導消費者,如果該行為足以使一般消費者發生誤解,即構成欺詐;
3、經營者是否具有實施欺詐行為的主觀方面,構成欺詐行為必須具有主觀故意。
【法律依據】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認定消費欺詐行為的方式是:
1、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採用的手段是否構成消費欺詐行為;
2、經營者的行為是否誤導消費者,如果該行為足以使一般消費者發生誤解,即構成欺詐;
3、經營者是否具有實施欺詐行為的主觀方面,構成欺詐行為必須具有主觀故意。
【法律依據】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認定消費欺詐行為的方式有:
1、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採用的手段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中,規定了欺詐行為
2、經營者的行為是否誤導消費者
判斷經營者的行為是否誤導消費者應以一般消費者的認知水平和識別能力為準。如果該行為足以使一般消費者發生誤解,即構成欺詐。
3、經營者是否具有實施欺詐行為的主觀方面
雖然法律、法規並未明確規定構成欺詐行為必須具有主觀故意,但從文義上理解,欺詐就是掩蓋事實真相誤導消費者,“欺詐”二字本身已經揭示經營者具有主觀故意。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第六十八條: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開發商的欺詐行為主要包括: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等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