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民典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民典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如果是用婚後收入買的車子,即使登記在一方的名下,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婚後取得的財產,原則上應平均分割。如果是用婚前的積蓄購買的車輛,且登記在自己的名下,則屬於個人財產。如果是用婚前積蓄購買的車輛,登記在配偶的名下,則屬於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根據法律規定,婚後買的房子原則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以下情況除外,第一種,婚後由一方父母出全款給子女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屬於對自己子女的贈與是出資方子女的個人財產,第二種在婚後一方把婚前個人房產或者其他個人財產出售,用出售款全款購買的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這也仍然屬於個人財產,用婚前個人存款購買的房子也是如此,第三種,婚後買房,無論登記在誰的名下都可以約定,該房屋歸一方個人所有。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規定,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寫在出資人自己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房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被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共同或各自、部分共同。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的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