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兩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兩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那麼需要有證據證明這個人財產是婚前的,最好有商定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無商定或商定不明確的,適用《婚姻法》第17條、第18條的限定;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以下財產,歸夫妻共有所有:
(一)薪水、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限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有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有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得到的醫療賠費、殘疾人生活補貼等花費;
(三)遺願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處理,無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順序繼承。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5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10條第一款: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4類:
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前財產應屬夫妻一方所有,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是無法分割的。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 ...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以下財產屬於婚前個人財產的範圍: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
婚前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 ...
下列可以作為婚前個人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的規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八條【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 ...
婚前個人財產證明有以下方式:
1、進行婚前財產公證。
2、保留相關證據。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 ...
如果是婚前購買的商品房依法應屬於婚前個人財產,但如果婚後加上了配偶名字,視為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該商品房依法由夫妻共同共有,如果一旦離婚,另一方可以分得其應得的那一部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 ...
婚前財產婚後收益的離婚後是否可以分割,需要分情況討論:
1、一方婚前用個人財產購買股票、基金等,如果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進行了交易,其收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未進行操作,離婚時賬面收益增傾向於認定為自然增值;
2、一方婚後用個人財產購買彩票取得的收益,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該收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