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以下財產屬於婚前個人財產的範圍: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處理,無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順序繼承。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5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10條第一款: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4類:
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兩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兩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那麼需要有證據證明這個人財產是婚前的,最好有商定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無商定或商定不明確的,適用《婚姻法》第17條、第18條的限定;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以下財產,歸夫妻共有所有:
(一)薪水、獎金;
(二 ...
婚前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 ...
下列可以作為婚前個人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的規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八條【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 ...
婚前個人財產證明有以下方式:
1、進行婚前財產公證。
2、保留相關證據。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 ...
1、因為夫妻一方在婚前個人出資按揭,在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並在婚前取得以個人名義登記的房屋產權證,離婚時該房屋屬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2、離婚時房屋的所有權仍歸原購房方所有,若夫妻用共同財產還貸,只是在夫妻之間產生了債權債務關係,不改變房屋所有權的歸屬。
3、結婚後夫妻共同 ...
這種情況的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個人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
彩禮一般是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是不分割的,但是如果男方請求返還的,根據相關司法解釋,離婚時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的,有兩種情形法院會予以支援:一是當事人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但是婚後沒有一起生活的;二是婚前給付彩禮使給付一方生活困難的。也就是說,除了上面兩種情形,離婚時以其他原因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法院是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