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權的後果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因未履行告知義務而導致患者人身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權的後果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因未履行告知義務而導致患者人身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知情同意權由知情權和同意權兩個密切相連的權利組成,知情權是同意權得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礎,同意權又是知情權的價值體現,強調患者的知情同意權,主要目的在於透過賦予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相應的告知義務,使患者在瞭解自己將面臨的風險、付出的代價和可能取得的收益的基礎上自由作出選擇,從而維護患者的利益,改變患者相對弱勢地位。
為維護患者的生命健康權,尊重患者的自我處置權,讓患者知道知情權是同意權的基礎,只有患者在知道自己的病情基礎上,根據醫生的告知,知道自己的病情和應採取的治療措施和醫療意外、醫療併發症的存在、醫療過程中的風險等情況,讓患者在知情的情況下做出承諾,並履行簽字同意。醫務人員在患者充分配合的情況下,才能有效地採取措施保障醫療安全,讓患者在自主自願的情況下做出負責的承諾,患者的知情權最後轉變為患者對醫療風險的承擔。自然而然成為醫務人員免責的條款,也是避免醫療糾紛發生的根本措施。
尊重和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權有效實現的方法是:
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二條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尊重患者對自己的病情、診斷、治療的知情權利。在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時,應當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釋。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的,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患者家屬。
另外,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