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應聘司機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收押金是違法的。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對違反以上規定的,由公安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
勞動者應聘司機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收押金是違法的。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對違反以上規定的,由公安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
1、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以交付押金為合同成立或生效條件的,則押金是否交付對合同的效力不產生影響,要根據合同本身的內容來判斷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如果在合同中約定以交付押金為合同成立或生效條件,未支付押金,若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若主合同未全部履行或者未履行主要部分的,則主合同的不成立或者生效。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租房交押金合法。押金是雙方合意的結果,因為房東可以押金的存在擔保房子不會被房客給損壞,從押金中求償,也可以擔保租金之按時給付。雙方應該約定,租房合同到期,如果房屋設施無損壞,雙方就應當註明租期屆滿後多少個工作日內押金應該全額退還。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二條,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擔保法》將於2020年12月31號失效)。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條: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