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蓉滯留24小時以上,且已按《四川省流動人口資訊登記辦法》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居(村)民委員會申報居住登記;自登記之日起至申請居住證之日止,連續住滿6個月,且在本市有合法穩定的工作單位和住所。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二條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來蓉滯留24小時以上,且已按《四川省流動人口資訊登記辦法》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居(村)民委員會申報居住登記;自登記之日起至申請居住證之日止,連續住滿6個月,且在本市有合法穩定的工作單位和住所。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二條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1、居住證辦理條件:來居住地人員持有的暫住證在有效期內且已滿6個月的。
2、以下三個條件至少符合一個:在居住地有合法穩定就業(指未來可能在本市就業6個月以上);在居住地有穩定住所(指擁有未來可以在本市居住6個月以上的住所)。
3、在居住地連續就讀(指在本市中、小學取得學籍的就讀以及在本市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等學校和具有研究生培養資格的科研機構取得學籍並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就讀)。
4、注意: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和殘疾人,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持相關證件證明和書面委託書(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可不提供書面委託書),到居住地流管站或戶籍派出所辦理暫住登記或申領北京市居住證。
辦理居住證需要滿足以下的條件之一:
1、在居住地有合法穩定就業、指未來可能在本市就業6個月以上;
2、在居住地有穩定住所,指擁有未來可以在本市居住6個月以上的住所;
3、在居住地連續就讀。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三條,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