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批評工會的任何組織和任何工作人員,要求撤換或罷免工會的工作人員,對工會工作進行監督。
3、對國家和社會生活問題提出批評與建議,要求工會組織向有關方面如實反映。
4、在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要求工會給予保護。
5、享受工會舉辦的文化、教育、體育、旅遊、療養事業等優惠待遇;享受工會給予的各種獎勵。
6、在工會會議和工會報刊上,參加關於工會工作和職工關心問題的討論。
1、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批評工會的任何組織和任何工作人員,要求撤換或罷免工會的工作人員,對工會工作進行監督。
3、對國家和社會生活問題提出批評與建議,要求工會組織向有關方面如實反映。
4、在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要求工會給予保護。
5、享受工會舉辦的文化、教育、體育、旅遊、療養事業等優惠待遇;享受工會給予的各種獎勵。
6、在工會會議和工會報刊上,參加關於工會工作和職工關心問題的討論。
基本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其內容如下:1、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2、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3、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4、第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5、第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章,對消費者的權利作了明確規定,具體內容如下:
一、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簡稱安全權;
二、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簡稱知情權;
三、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權利,簡稱自主選擇權;
四、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簡稱公平交易權;
五、消費者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簡稱求償權;
六、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簡稱結社權;
七、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簡稱獲得有關知識權;
八、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簡稱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權;
九、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簡稱監督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