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透過具體法律條文來明確國家機構的組成、任期、工作方式等內容,授予國家機構特定職權,使得國家權力的執行穩定有序。國家機構依據憲法行使權力,守護人民的根本利益,從而保障人民當家作主權力的實現。具體的法律條文有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
憲法透過具體法律條文來明確國家機構的組成、任期、工作方式等內容,授予國家機構特定職權,使得國家權力的執行穩定有序。國家機構依據憲法行使權力,守護人民的根本利益,從而保障人民當家作主權力的實現。具體的法律條文有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
1、憲法規定了,全國人大 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務院 最高法院 最高檢察院 監察委員會的組成。
2、國家機關的體制就是國家根據政治、經濟發展的需要,透過法定程式,將行政機關結構中各層次、各部門之間的行政關係制度化的表現形式。
3、行政機關的體制是保證國家行政管理整體效能的一箇中心環節。一般來說,有以下幾種形式:
4、首長制和委員會制,凡將政府組織法定的最高行政決策權力和責任賦予一人承擔者,稱為首長負責制,簡稱首長制;而將該權力和責任賦予委員會議集體承擔者,稱為委員會議負責制,簡稱委員會制。
5、首長制與委員會制各有其適用範圍。一般來說,凡是執行性、技術性與速決性一類的事務,宜用首長制,行動快,效率高;凡立法性、協調性、傾向性一類的事務,宜用委員會制,利於集思廣益,避免個人專斷。
6、層次制與職能制,層次制又稱層級制、分級制,是指政府組織縱向分為若干層次,每個層次所管業務性質相同,各對其上層負責,但其管轄範圍隨層級下降而縮小。職能制是指政府組織平行劃分為若干部門,每個部門所管業務內容不同,但所管範圍大體相同。
7、故職能制又稱分職制。通常,行政機關都是將層級制與職能制結合起來運用,以層級製為基礎,在每一層次又設若干職能部門,職能部門又由分管各種事務的若干單位組成。這既便於合理分工、相互配合,又便於統一指揮,統一行動。
8、集權制與分權制,集權制指行政權力集中於上級機關,下級機關沒有或很少有自主權,一切均需按照上級機關的指示去辦。分權制指下級機關在其管轄範圍內有自主決定權,上級機關對其許可權內決定的事項不加干涉。
9、集權制與分權制各有利弊,不可一概行之,而應相互結合,合理運用,在保證政令統一的前提下充分發揮下級機關的主動性與積極性。
我國憲法規定的國家機構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憲法》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