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構是國家為實現其職能而建立起來的一整套國家機關體系的總稱。按照憲法第三章的規定,中國的國家機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特別行政區的國家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人民監察委員會組成。從行使職權的性質上看,可以把它們分為國家權力統一原則下的權力、行政和司法等機關;從行使職權的地域範圍上看,可以把它們分為中央國家機關和地方國家機關。
國家機構是國家為實現其職能而建立起來的一整套國家機關體系的總稱。按照憲法第三章的規定,中國的國家機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特別行政區的國家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人民監察委員會組成。從行使職權的性質上看,可以把它們分為國家權力統一原則下的權力、行政和司法等機關;從行使職權的地域範圍上看,可以把它們分為中央國家機關和地方國家機關。
1、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最高權力機關,有立法權、決定權、任免權、監督權。它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應名額的代表。)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2、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最高權力機力的執行機關。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人民銀行行長、審計長、秘書長組成。)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3、國家軍事領導機關--中央軍事委員會;
4、國家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
5、 國家檢察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
我國憲法規定的國家機構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憲法》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