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也稱為極刑、處決、生命刑。
死刑適用物件有限制,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刑,也稱為極刑、處決、生命刑。
死刑適用物件有限制,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刑的適用條件主要包括:
1.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行對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別嚴重和情節特別惡劣的。
2.死刑案件判決後,必須經過複核程式核准。刑法規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死刑的執行程式。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或者授權的高階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以便最後把關,防止差錯。
【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階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死刑罪名有背叛國家罪、分裂國家罪、武裝叛亂暴亂罪、投敵叛變罪、間諜罪、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罪等46個。
《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條,本章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外,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犯本章之罪的,可以並處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