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築工程實行招標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築工程發包給依法中標的承包單位。
2、建築工程實行直接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築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
3、提倡對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272規定: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1、建築工程實行招標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築工程發包給依法中標的承包單位。
2、建築工程實行直接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築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
3、提倡對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272規定: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根據勞動合同簽訂的期限不同,試用期如下: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我國法律關於押金的規定有:
1、押金的交付意味著當事人之間成立押金預約,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得以押金與其債權相抵銷。
2、押金的交付,發生了附解除條件的債權,即在債權人對債務人所負的返還押金的債務上,附有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在所受損害的限度內押金歸於消滅的解除條件。
3、押金的交付,為附解除條件的消費寄託,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所附條件成就,債權人無需返還押金。
4、交付押金者, 對其受領人有請求返還之請求權,系以該項債權設定質權,故其性質為債權質權。
5、押金的交付,其受領人負有附停止條件的返還義務,系信託的所有權讓與行為。受領人在自己債權受清償之前,無返還的義務。即以交付押金者將來履行債務作為受領人返還押金的停止條件,因而,他債權人不得對尚未成立的返還請求權實施強制執行,其受領人得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