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國家利益主要內容包括:
1、經濟利益:國際貿易、吸引外資、引進技術、國際旅遊、承包工程與勞務轉讓、海外投資、國際股市和技術專利出口、與國際經濟體系接軌等;
2、安全利益:戰略安全、國家統一的安全、經濟安全等;
3、政治利益:維護主權完整、維護中國的人權利益、建立合理的世界秩序等;
4、文化利益:提高民族認同感、增強社會道德觀念、恢復尊重知識的傳統、增強中國文化的生命力等。
我國的國家利益主要內容包括:
1、經濟利益:國際貿易、吸引外資、引進技術、國際旅遊、承包工程與勞務轉讓、海外投資、國際股市和技術專利出口、與國際經濟體系接軌等;
2、安全利益:戰略安全、國家統一的安全、經濟安全等;
3、政治利益:維護主權完整、維護中國的人權利益、建立合理的世界秩序等;
4、文化利益:提高民族認同感、增強社會道德觀念、恢復尊重知識的傳統、增強中國文化的生命力等。
1、我國國家安全領域主要包括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科技安全、網路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核安全、海外利益安全、太空安全、深海安全、極地安全和生物安全等領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一章第二條規定: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財產所失利益,即消極的損害,是指本來應當獲得的利益而未能獲得,在學理上也稱為“逸失利益”。所失利益主要包括如下幾種型別:
一是因為侵害財產權而造成的利益損失,例如,因侵害財產而遭受的利潤損失。
二是侵害生命健康權所造成的各種消極損害,這主要是指因全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導致收入喪失或減少,或者因死亡而導致的收入損失和誤工損失等,如誤工費、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
三是各種機會的損失。所謂機會損失,是指因為侵權行為而導致受害人喪失某種機會。
《侵權責任法》第20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