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土地所有權分為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自然人不能成為土地所有權的主體。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國家土地所有權的統一和唯一的主體,由其代表全體人民對國有土地享有獨佔性支配的權利。
在我國《憲法》《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對國家土地所有權作了明確規定。《土地管理法》第8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至於法律沒有規定為集體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土地,則屬於國家所有。
我國土地所有權分為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自然人不能成為土地所有權的主體。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國家土地所有權的統一和唯一的主體,由其代表全體人民對國有土地享有獨佔性支配的權利。
在我國《憲法》《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對國家土地所有權作了明確規定。《土地管理法》第8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至於法律沒有規定為集體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土地,則屬於國家所有。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享有相應的土地補償費。
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轉讓後,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關係,受讓方與發包方形成新的承包關係,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主體發生變更,受讓方成為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享有該部分土地補償費。
【法律依據】
根據《物權法》第132條:承包地被徵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物權法》將於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根據《民法典》第338條:承包地被徵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據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和集體:不管戶口是否在一起,當事人都是不能繼承的,但是農村的承包土地,在本次承包期限內,各繼承人是可以繼續使用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