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共有34個省級行政區域,包括23個省,5個自治區,4個直轄市,以及香港,澳門2個特別行政區。
23個省份包括:河北省,山西省,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山東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廣東省,海南省,四川省,貴州省,雲南省,陝西省,甘肅省,青海省,臺灣省。
5個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西藏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2個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
4個直轄市為:北京市,上海市,重慶市,天津市。
我國共有34個省級行政區域,包括23個省,5個自治區,4個直轄市,以及香港,澳門2個特別行政區。
23個省份包括:河北省,山西省,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山東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廣東省,海南省,四川省,貴州省,雲南省,陝西省,甘肅省,青海省,臺灣省。
5個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西藏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2個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
4個直轄市為:北京市,上海市,重慶市,天津市。
我國現有省級行政區有34個,具體如下所示:
二十三個省會:河北省、山西省、吉林省、遼寧省、黑龍江省、陝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山東省、福建省、浙江省、臺灣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江蘇省、安徽省、廣東省、海南省、四川省、貴州省、雲南省;四個直轄市: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五個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西藏自治區;兩個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
回族、蒙古族、維吾爾族、藏族、壯族。民族自治區的特點主要在於民族自治權: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除行使憲法規定的一般行政區域的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外,還行使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的涉及政治、經濟、文化、教育、宗教等方面廣泛的自治權。
自治區自主權:(1)民族立法自治權;(2)財政經濟自治權;(3)教育科學文化衛生自治權;(4)人口政策自治權;(5)組織公安部隊自治權;(6)語言文字自治權;(7)培養和招收民族幹部自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