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經濟犯罪的一般特徵是:
1、經濟犯罪具有複雜性;
2、經濟犯罪具有隱蔽性;
3、經濟犯罪具有可變性,其表現之一是經濟犯罪是從傳統的財產犯罪中蛻變而來的;
4、經濟犯罪具有貪婪性,是由經濟犯罪的牟利性決定的。
【法律依據】
根據《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四條,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程式進行,規範使用調查性偵查措施,準確適用限制人身、財產權利的強制性措施。
我國經濟犯罪的一般特徵是:
1、經濟犯罪具有複雜性;
2、經濟犯罪具有隱蔽性;
3、經濟犯罪具有可變性,其表現之一是經濟犯罪是從傳統的財產犯罪中蛻變而來的;
4、經濟犯罪具有貪婪性,是由經濟犯罪的牟利性決定的。
【法律依據】
根據《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四條,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程式進行,規範使用調查性偵查措施,準確適用限制人身、財產權利的強制性措施。
單位犯罪特徵是:
(1)單位犯罪的主體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2)單位犯罪必須是在單位主體的意志支配下實施的;
(3)單位犯罪必須由刑法分則或分則性條文明確規定。對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的處罰以雙罰制(即對單位和單位直接責任人員均處以刑罰)為主,以單罰制(即只處罰單位直接責任人員)為輔。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信用卡犯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