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寫更名申請。
2、到街道或單位的證明,改名字的程式特別提醒,如果是學生就到學校開證明,只需證明是本校學生即可。
3、到戶口所在地的戶籍部門申請更名,填更名申請表格,需要加蓋戶籍專用章,管片民警簽字,所長簽字。
4、到縣級戶籍部門簽字。
5、公證;按要求超過16週歲要的公民改名字需要公證。
6、到市公安局戶籍部門簽字,改名字的程式特別提醒,未滿16週歲無此步驟。
7、回到戶口所在地戶籍部門列印新的戶口本。
8、需要的資料:戶口本,身份證,2張1寸照片,工本費14元。
1、寫更名申請。
2、到街道或單位的證明,改名字的程式特別提醒,如果是學生就到學校開證明,只需證明是本校學生即可。
3、到戶口所在地的戶籍部門申請更名,填更名申請表格,需要加蓋戶籍專用章,管片民警簽字,所長簽字。
4、到縣級戶籍部門簽字。
5、公證;按要求超過16週歲要的公民改名字需要公證。
6、到市公安局戶籍部門簽字,改名字的程式特別提醒,未滿16週歲無此步驟。
7、回到戶口所在地戶籍部門列印新的戶口本。
8、需要的資料:戶口本,身份證,2張1寸照片,工本費14元。
1、變更姓名申請材料:
(1)本人或者父母申請;
(2)戶口本。
(3)姓名變更更正的理由和相關證明。
2、變更姓名審批程式:申請→ 視窗受理→ 現場審查→ 審批→辦理
3、變更姓名審批時限:派出所二十個工作日,分局縣局十五個工作日
4、變更姓名審批收費:不收費
5、變更姓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1、公民姓名更改,需要提供以下資料進行辦理:申請人填寫變更申請表、提供書面申請。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工作單位或居(村)委或在讀學校同意證明。父母同意更改的書面報告、出生證、父母結(離)婚證、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公安部門出具的申請人過去在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並正式使用過的姓名的依據。
2、可以由孩子或其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在校學生需提供校方證明去派出所辦理改名手續就可以了。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和公安部三局關於執行戶口登記條例的初步意見第九條的規定。
3、而且凡因戶口登記部門工作失誤造成公民姓名差錯的,由造成差錯的派出所出具證明,經現戶口登記地派出所所長批准後,給予更正。
4、未滿十八週歲的公民,要求變更姓名的,由本人或監護人寫出書面申請,在校學生由學校出具證明,經派出所所長批准後,給予變更。被收養或被認領的的人,年齡較大的需徵得本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