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產抵押申請表;
2、抵押人身份證;
3、夫妻關係證明(結婚證或戶口簿)或未婚證明;
4、借款抵押合同;
5、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
6、房屋評估報告書或抵押物價值協議書;
7、委託辦理的,受託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證,以及有法律效力的委託書。
1、房地產抵押申請表;
2、抵押人身份證;
3、夫妻關係證明(結婚證或戶口簿)或未婚證明;
4、借款抵押合同;
5、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
6、房屋評估報告書或抵押物價值協議書;
7、委託辦理的,受託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證,以及有法律效力的委託書。
1、填寫申請表。一般是抵押人到房屋產權登記機關領取房屋他項權證申請表,並按照相關要求填表。
2、到銀行審批和拿合同。抵押人填寫完申請表後,應到借款銀行去蓋章,在銀行同意蓋章後,銀行會把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給抵押人。
3、登記。抵押人帶上已蓋章的申請書、相關合同、房屋價值評估報告、抵押人婚姻證明、身份證明、房屋產權證、國土資源使用權證等資料到房屋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
4、稽核資料。房屋產權登記機關會對抵押人提交的資料進行稽核。
5、發放他項權證。房屋產權登記機關資料稽核通過後,會向抵押人發放他項權證,抵押人去領到他項權證後,交給放款銀行,就可以等銀行放款了。
房屋他項權證到房屋交易中心辦理。房屋他項權證是房屋產權登記機關頒發給抵押權人或者典權人等項權利人的法定憑證。房屋他項權證書由他項權利人收執。他項權利人依法憑證行使他項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四十二條,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
(一)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二)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三)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四)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五)以企業的裝置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擔保法》將於2020年12月31號失效)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條,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的協議或者簽訂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