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限制是:
1、出租人售房時,承租人仍在租賃該房屋。準備租房和租過該房的承租人,是不享有優先購買權的。
2、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是相對而言的,只有在與其它競買者同等的條件下才可以優先購買。這裡同等條件是指交易的條件相同、價格相同。
3、承租人並非在任何情況下都可行使其優先購買權,只有在出租人轉讓其出租產權時,才能實際行使優先購買權。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限制是:
1、出租人售房時,承租人仍在租賃該房屋。準備租房和租過該房的承租人,是不享有優先購買權的。
2、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是相對而言的,只有在與其它競買者同等的條件下才可以優先購買。這裡同等條件是指交易的條件相同、價格相同。
3、承租人並非在任何情況下都可行使其優先購買權,只有在出租人轉讓其出租產權時,才能實際行使優先購買權。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具有房屋的優先購買權的人有:
1、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房屋所有人在同等條件下,需要將正在出租的房屋賣給承租人。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承租人表示願意購買該承租屋,出租人與第三人成立的買賣合同無效。
2、房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房屋共有人能優先購買房產。另外,房產交易過程中,無論是籤合同還是過戶,都必須有共有人同意的證明書,否則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3、公有舊房原住戶有優先購買權
如果是購買公有舊房,原住戶有優先購買權。
4、原產權單位有房屋優先購買權
二手房交易同樣需要取得原產權單位的同意,並出具證明,合同才有效,買賣雙方才能辦理過戶。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1、《合同法》第230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2、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是當今世界各國普遍確立的一項民事法律制度,我國也於1999年正式確立了這項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