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不繳納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房屋租賃不繳納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客在與房東簽訂了租賃合同的,後因租客原因不想租賃房東房屋的,應與房東協商解除租房合同,請求房東退還已付房租及押金等費用,租客應按照租賃合同約定向房東支付相應違約金。如與房東協商不成,可向租賃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訴,請求解除租賃合同並要求房東退還已付房租及押金等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屬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認定不定期房屋租賃應具備條件是:
1、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賃合同中沒有約定租賃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對於不定期租賃,由於沒有時間限制,法律才賦予任何一方當事人解除合同的權利。也就是說,不僅出租人有權隨時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而且承租人也有權隨時解除,從而隨時終止租賃關係。
2、雙方當事人在合同成立後沒有就租賃期限達成補充協議,根據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又不能確定租賃期限。雙方未約定租賃期限的,如果在合同成立後就租賃期限達成補充協議,或者根據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能夠確定期限。
3、當事人在租賃合同中將租賃合同的期限約定在六個月以上,但是沒有簽訂書面合同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異議的,原租賃合同有效,但合同為不定期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