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繼承。在租賃期限內,與死者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繼續承租,但無權繼承。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234條,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繼承法》第3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不能繼承。在租賃期限內,與死者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繼續承租,但無權繼承。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234條,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繼承法》第3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影片內容農村房屋可以繼承。通常農村房屋有宅基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宅基地使用權及其地上房屋的所有權都可以依法辦理繼承過戶登記手續。如果沒有房屋所有權證的,也可以辦理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過戶登記手續。由於宅基地使用權是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基礎,所以基本上不存在只有房屋所有權證而沒有宅基地使用權證的情況。需要注意的是,繼承宅基地使用權及其地上房屋後,如果繼承人已經不具備集體戶口,則無權對房屋進行改建、翻新、加建,只能按照繼承時的房屋狀況繼續使用房屋,等到房屋已經處於無法使用的狀態時,集體組織有權收回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
法律依據:第四十二條 因依法繼承、分家析產、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互換房屋等導致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申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其他權屬來源材料;(二)依法繼承的材料;(三)分家析產的協議或者材料:(四)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互換房屋的協議;(五)其他必要材料。
不能,公婆或者岳父母不是法定繼承人,除非在生前所立的遺囑中寫明公婆或者岳父母可以繼承。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10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