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維修基金不交,無法辦理房產證。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未按本辦法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
第六條,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1、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除外。
2、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房屋維修基金不交,無法辦理房產證。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未按本辦法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
第六條,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1、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除外。
2、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1、買房子是必須要繳納維修基金的,這個是國家規定的。
2、維修基金(maintenance fund)又稱公共維修基金專項維修基金,是指住宅物業的業主為了本物業區域內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養護事項而繳納一定標準的錢款至專項帳戶,並授權業主委員會統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
3、根據法律規定,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除外;(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1、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房屋的維修基金是需要支付的。修基金又稱公共維修基金”專項維修基金”,是指住宅物業的業主為了本物業區域內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養護事項而繳納一定標準的錢款至專項帳戶,並授權業主委員會統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
2、維修基金由該物業內的業主共同籌集,業主按照繳納比例享有維修基金的所有權,但使用權歸全體業主所有,單個業主不得向銀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維修基金部分。
3、維修基金與具體房屋相結合,不因具體業主的變更而變化,因房屋產權變更成為新業主時,維修基金也應經舊業主更名為新業主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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