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七條規定: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被執行人享有其他固定的租賃房屋;被執行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名下有其他房產;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面積過大;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價格過高,均可視為超過生活所必需,此類情況下被執行人唯一一套也可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七條規定: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被執行人享有其他固定的租賃房屋;被執行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名下有其他房產;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面積過大;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價格過高,均可視為超過生活所必需,此類情況下被執行人唯一一套也可執行。
1、房產可以被強制執行,但唯一房產法院不得強制執行。按照字面意思來理解,當債務人名下只有這一套房子的時候,法院拿這個房子也沒辦法,不能將債務人趕出去,不能將房屋拍賣用於還債。不過下列情況除外。
2、被執行人有合法可居住房屋。
雖然被執行人本人名下只有一套房產,但是如果其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房產的話,被執行的人這唯一住房就是可以執行的。比如說父母欠債不還且名下只有一套房產,但只要其成年子女名下有房產,那麼父母的唯一住房就可以被強制執行。
3、有轉移產權行為的。
當法院判決還款後,有的債務人依然不願意還錢,想鑽“唯一住房不可執行”的空子,將名下多餘的房產轉移到他人名下,導致當強制執行財產時只有唯一住房。這種情況一經查實,具有財產轉移性質的房產贈與協議無效,被執行人名下的房產(無論是否唯一)都還是會被強制執行用於還債。
4、不符合最低生活標準的住宅。
法院不強制執行唯一住房是為了給債務人最低生活保障,但不是為了讓債務人逃債避債的。有的債務人認為,反正唯一住房不可執行,自己就往好了買、往大了買,這樣又不用還錢,又有好房子住。這是不可能的,如果債務人的住宅超過了當地最低生活標準(可參照當地公租房面積及裝修配置),法院就可以執行該唯一住宅,在執行後債權人為其提供符合標準的住宅或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的平均租金支付一定的金額。
離婚房產如果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院可以強制執行,但是如果房產是當事人生活必須,此時法院不能依法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252條規定,對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託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