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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可以強制執行嗎

只有一套房產法院會強制執行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七條規定: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被執行人享有其他固定的租賃房屋;被執行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名下有其他房產;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面積過大;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價格過高,均可視為超過生活所必需,此類情況下被執行人唯一一套也可執行。

房產可以強制執行嗎

  1、房產可以被強制執行,但唯一房產法院不得強制執行。按照字面意思來理解,當債務人名下只有這一套房子的時候,法院拿這個房子也沒辦法,不能將債務人趕出去,不能將房屋拍賣用於還債。不過下列情況除外。

  2、被執行人有合法可居住房屋。

  雖然被執行人本人名下只有一套房產,但是如果其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房產的話,被執行的人這唯一住房就是可以執行的。比如說父母欠債不還且名下只有一套房產,但只要其成年子女名下有房產,那麼父母的唯一住房就可以被強制執行。

  3、有轉移產權行為的。

  當法院判決還款後,有的債務人依然不願意還錢,想鑽“唯一住房不可執行”的空子,將名下多餘的房產轉移到他人名下,導致當強制執行財產時只有唯一住房。這種情況一經查實,具有財產轉移性質的房產贈與協議無效,被執行人名下的房產(無論是否唯一)都還是會被強制執行用於還債。

  4、不符合最低生活標準的住宅。

  法院不強制執行唯一住房是為了給債務人最低生活保障,但不是為了讓債務人逃債避債的。有的債務人認為,反正唯一住房不可執行,自己就往好了買、往大了買,這樣又不用還錢,又有好房子住。這是不可能的,如果債務人的住宅超過了當地最低生活標準(可參照當地公租房面積及裝修配置),法院就可以執行該唯一住宅,在執行後債權人為其提供符合標準的住宅或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的平均租金支付一定的金額。

離婚房產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嗎

  離婚房產如果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院可以強制執行,但是如果房產是當事人生活必須,此時法院不能依法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252條規定,對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託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名下什麼都沒有可以強制執行

  名下什麼都沒有可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   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   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   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如超過六月未 ...

可以進行起訴離婚房產強制分割

  離婚夫妻在離婚後發現還有財產沒有分割的,對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的;或者在協議離婚後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的,都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財產。法院判決後,如果對方不按照判決分割財產,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 ...

公產房可強制執行

  公房也稱公有住房,國有住宅。它是指由國家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產權(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歸國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可售公有住房,一類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兩類房均為使用權房。   公有房屋使用權能否被強制執行, ...

離婚後撫養費強制執行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

行政處罰不交法院會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   對於違法行為成立後且拒不配合處罰的犯罪者,法院有權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 ...

土地可以強制執行

  1、儘管目前我國的執行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對執行標的範圍沒有具體、明確界定和說明,但總體上還是劃了個框框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意見》第254條規定:“強制執行的標的應該是財物和行為”,這就是說,只要是財物和行為,除法律有禁止性規定的以外,都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標的。   財物泛指財產,包括 ...

探視權可強制執行

  根據《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釋一》第32條的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條關於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也就是說,若應當協助探望的一方拒不履行法律文書載明的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