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是暫時去外地的,可以到被告住所的法院起訴;如果被告是長期在外地的,則其住所地和其經常居住地就是不同的,可以到其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21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是暫時去外地的,可以到被告住所的法院起訴;如果被告是長期在外地的,則其住所地和其經常居住地就是不同的,可以到其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21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1、民事起訴狀三份(其中兩份交法院,一份留存開庭時用);
2、身份證影印件一份(二代證需要正反面都影印);
3、授權委託書一份(如委託律師或他人);
4、證據三套(其中兩套交法院,一套留存開庭時用)。證據包括:購房合同、購房款發票、房屋產權證書(如已有)、入住日期的證據(如入住通知書、入住預算單、物業費發票、產權證代辦費收據等,有一樣即可)。
不可以。房產糾紛適用專屬管轄,房屋買賣糾紛不可以異地起訴,應在房產所在地法院審理。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33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