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如果房產證登記夫妻雙方的名字,在夫妻雙方沒有財產約定的情況下,則該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房產證上只登記了夫妻一方的名字,如果該房產是用夫妻共同財產所購買,也依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所以房產證的登記不能作為財產分割的唯一依據。
父母還健在的,子女是不可以進行財產分割的。繼承的發生必須要有一個死亡事實的發生,父母健在,子女不能繼承父母的財產。但父母健在時可透過贈送行為把財產贈給子女,也可透過合同方式把財產出賣給子女,也可以把自己的財產出賣、租賃、贈與給他人或集體。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二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夫妻共有財產分割依據,對於共同財產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如下: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由此可見,離婚協議無權分割他人的財產。夫妻離異需要分割的是屬於夫妻倆婚姻期間取得的共有財產。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夫妻有財產由他人代持,首先要將該代持財產過戶至自身名下 ...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判決。
另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民事訴訟中,原被告的地位是平等的,由此可見,在離婚訴訟中,原被告都可以提出財產分割的要求。 ...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39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41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 ...
財產分割協議書籤了是否可以反悔取決於是否辦理了離婚手續,如果雙方領取了離婚證,這份離婚協議書就是合法的,具有法律效力就不能反悔。
根據《婚姻法》第十四條,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 ...
夫妻一方死亡要求財產分割的可以到法院進行相關的訴訟請求。根據《繼承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
離婚前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在訴訟前所達成的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約定,是以雙方協議離婚為前提,一 ...
私下籤訂的財產分割協議滿足以下條件就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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