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由此可見,離婚協議無權分割他人的財產。夫妻離異需要分割的是屬於夫妻倆婚姻期間取得的共有財產。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夫妻有財產由他人代持,首先要將該代持財產過戶至自身名下,然後才能在離婚協議中進行分割;如果先在離婚協議中進行分割,將來代持財產是否能拿回還是未知數,這份約定就有可能成為無效約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由此可見,離婚協議無權分割他人的財產。夫妻離異需要分割的是屬於夫妻倆婚姻期間取得的共有財產。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夫妻有財產由他人代持,首先要將該代持財產過戶至自身名下,然後才能在離婚協議中進行分割;如果先在離婚協議中進行分割,將來代持財產是否能拿回還是未知數,這份約定就有可能成為無效約定。
離婚協議中是必須要約定撫養費的,支付撫養費是父母對子女的義務。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對子女撫養的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離婚協議書寫放棄探視孩子,是具備法律效力的。但放棄探視權並不免除其應承擔的撫養義務。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民法典》於2021年1月1號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