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保留期間,所得孳息歸誰應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和《物權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來處理。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後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
《物權法》第一百一十六條: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所有權保留期間,所得孳息歸誰應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和《物權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來處理。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後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
《物權法》第一百一十六條: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遺失物的所有權依然為權利人所有,但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法律依據】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九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一百一十條,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釋出招領公告。
第一百一十三條,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樓頂空間的所有權歸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即屬於業主共有部分,原則上不能歸屬於頂層區分所有權人所專有使用。在區分所有的建築物上,頂層樓板都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那麼,頂層樓板以上的樓頂空間,當然更屬於區分所有人所共有,其佔有、使用、收益、處分,都是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的權利,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支配。即使是開發商與個別區分所有權人約定,這個約定也不能對抗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的權利。因此,開發商和頂層區分所有權人約定樓頂空間歸屬於該區分所有權人專有使用的,一律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條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