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包修、包換、包退。鞋類商品經營者按照本辦法承擔三包責任,實行誰銷售誰負責三包的原則。無合格證、未用中文標明廠名、廠址的三無鞋不準出廠,經銷企業不準進貨和銷售。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包括有效憑證之日起算。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憑發票或三包憑證,經營者予以退貨、更換、修理。三包期內經二次修理後仍出現脫膠、鞋底斷裂、鞋面斷裂等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選擇退貨、更換或者修理。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發票價格一次性退清貨款。
三包包修、包換、包退。鞋類商品經營者按照本辦法承擔三包責任,實行誰銷售誰負責三包的原則。無合格證、未用中文標明廠名、廠址的三無鞋不準出廠,經銷企業不準進貨和銷售。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包括有效憑證之日起算。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憑發票或三包憑證,經營者予以退貨、更換、修理。三包期內經二次修理後仍出現脫膠、鞋底斷裂、鞋面斷裂等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選擇退貨、更換或者修理。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發票價格一次性退清貨款。
手機三包服務一般是指手機有質量問題時,生產者或銷售者提供的包退、包換、包修的三包服務。
行動電話機商品實行誰經銷誰負責三包的原則。銷售者與消費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規定》是實行行動電話機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國家鼓勵銷售者、生產者作出更有利於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嚴於《規定》的三包承諾。承諾作為明示擔保,應當依法履行,否則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銷售者在銷售行動電話機商品時,應提供三包憑證、有效發貨票,並準確填寫、加蓋印章。
三包政策是零售商業企業對所售商品實行“退貨、更換、維修”的簡稱。指商品進入消費領域後,賣方對買方所購物品負責而採取的在一定限期內的一種信用保證辦法。
三包政策對不是因使用者使用、保管不當,而屬於產品質量問題而發生的故障提供該項服務。
三包時間:
1.“7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效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
2.“15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效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規定:“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在國家釋出的第一批實施“三包”的l8種商品中,如彩電、手錶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機分別為一年,主要部件(主機板、液晶屏、背光模組)為三年。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消費者可憑修理記錄和證明,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按有關規定退貨,“三包”有效期應扣除因修理佔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換貨後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