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承包人不構成職務侵佔。如果雙方解除掛靠關係,雙方是可以透過民事訴訟的途徑,追回相關款項的,事實上,雙方是合同關係,而不是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關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國有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和國有保險公司委派到非國有保險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原則上,承包人不構成職務侵佔。如果雙方解除掛靠關係,雙方是可以透過民事訴訟的途徑,追回相關款項的,事實上,雙方是合同關係,而不是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關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國有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和國有保險公司委派到非國有保險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如果職務侵佔的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財產,並且是這些單位的工作人員那麼就可能會構成職務侵佔罪,而業委會主任也是能夠構成職務侵佔罪的。具體要看是否滿足職務侵佔罪的條件。
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職務侵佔罪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借貸行為是屬於民事行為,在已經認定為借款的情況下,是不可以啟動職務侵佔的,職務侵佔是屬於違法犯罪的行為,與借貸行為是不相同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