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運人責任險賠償承運人承擔的貨物損失依法律或合同規定的賠償責任,系按貨物的實際損失包括貨物本身的價值、包裝費、運雜費、保險費等標準賠償;
保險人在賠償限額的條件下亦按此標準承擔責任,若有免賠額時,還應先扣除免賠額。
《保險法》第十一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協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外,保險合同自願訂立。
承運人責任險賠償承運人承擔的貨物損失依法律或合同規定的賠償責任,系按貨物的實際損失包括貨物本身的價值、包裝費、運雜費、保險費等標準賠償;
保險人在賠償限額的條件下亦按此標準承擔責任,若有免賠額時,還應先扣除免賠額。
《保險法》第十一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協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外,保險合同自願訂立。
交強險即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我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對於交強險的賠償範圍進行了明確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
一般交通事故的賠償專案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侵權責任法》將於2020年12月31號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