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車債權轉讓,簡單地說就是債權人把要債的權利轉讓給其他人,分為全部轉讓和分轉讓、有償轉讓和無償轉讓。法律上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透過債權轉讓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於第三人。
《民法典》第四百條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範圍。
抵押車債權轉讓,簡單地說就是債權人把要債的權利轉讓給其他人,分為全部轉讓和分轉讓、有償轉讓和無償轉讓。法律上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透過債權轉讓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於第三人。
《民法典》第四百條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範圍。
(一)債權轉讓流程一——簽訂協議。
債權人與受讓人協商一致後,應當形成債權轉讓協議。
(二)債權轉讓流程二——通知債務人。
根據合同法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不發生效力。
(三)債權轉讓流程三——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
有些轉讓債權的行為需要辦理有關手續。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即機動車)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通俗的說,就是A的機動車,抵押給B,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當機動車作為抵押物時,就稱之為抵押車。合法的抵押車雙方或者三方應當到機動車的登記機關(即當地的車管所)辦理抵押登記。登記的記錄可以在《機動車登記證》內顯示(該證中有專門的一頁是抵押登記記錄,其中有抵押的時間和時效以及變更、登出的記錄)。
一般在抵押期間,或者債務未履行完畢時,不要買抵押車,否則會有風險。買抵押車時一定要看該《機動車登記證》中關於抵押登記的內容,如果最後一次抵押登記已經辦理登出,說明該車的擔保債務已經履行完畢,已經不是抵押車了,就可以購買了。如果沒有辦理登出抵押登記,車管所也不會給你辦理過戶手續的。
購買已經辦理登出抵押登記的機動車時,應儘快到車管所辦理過戶手續,只有這樣才能避免買回來之後被原車主回著擔保公司銀行之類的收回或者盜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