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消權的行使的法律意義如下:
1、抵消使得當事人本應履行的債務不再履行,從而簡便了債權滿足的途徑,節省了費用。如抵消權的行使不必經過拍賣手續,即可迅速獲得債權的滿足。
2、有擔保的作用,可以有效地保護債權人的權利。如果一方當事人在對方當事人清償能力下降的情況下,將自己對對方的債務與對方對自己的債務相抵消。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
抵消權的行使的法律意義如下:
1、抵消使得當事人本應履行的債務不再履行,從而簡便了債權滿足的途徑,節省了費用。如抵消權的行使不必經過拍賣手續,即可迅速獲得債權的滿足。
2、有擔保的作用,可以有效地保護債權人的權利。如果一方當事人在對方當事人清償能力下降的情況下,將自己對對方的債務與對方對自己的債務相抵消。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
不安抗辯權的法律效力分為第一次效力和第二次效力,具體內容為: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應通知對方,並給對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適當的擔保。
(2)在合理期限內,後履行方未提供擔保且未恢復履行能力而要求對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絕。
(3)在合理期限內,後履行方提供擔保或恢復履行,先履行方應當繼續履行合同。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六十八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