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是指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給予的補償。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還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相結合的補償方式。
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拆遷補償是指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給予的補償。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還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相結合的補償方式。
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1、開發商延期交房,很多購房者在要求賠付時發現賠付的標準對自己不利,其實,這是購房者在簽約時沒有約定違約金額。
2、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根據以上規定,購房者可以依據合同要求開發商按銀行貸款利息支付違約金;若認為該違約金不足以彌補開發商延期交房帶來的損失,則可以“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
農村拆房補償標準2021:1、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是按照房子的位置、佔地面積、裝修、園內物品等進行補償的,因房屋的結構有所差異,除了房屋以及院內土地的補償,還有異地安置補助;2、補償方式為:貨幣補償一次性現金補償,最低的補償標準是房屋的建築成本價+土地的補償,產權調換由地方重新建造房屋,提供給土地被徵收人,補償標準是同區位的拆一補一;3、拆遷補償款的計算方式:補助總款,房屋成新補償房屋差價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徵收土地應當要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要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居住條件有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