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1、如果選擇的以貨幣安置形式賠償的,在簽完貨幣安置協議後,房屋動遷以前就會發放補償款;
2、如果選擇的以房屋置換(賠償安置房)形式賠償的,在簽完房屋安置協議後,房屋動遷以前會一次性補償1-2年的過渡費用,如果1-2年到期後安置房仍未交付的,會按協議再次補償過渡費用。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1、如果選擇的以貨幣安置形式賠償的,在簽完貨幣安置協議後,房屋動遷以前就會發放補償款;
2、如果選擇的以房屋置換(賠償安置房)形式賠償的,在簽完房屋安置協議後,房屋動遷以前會一次性補償1-2年的過渡費用,如果1-2年到期後安置房仍未交付的,會按協議再次補償過渡費用。
對於婚前為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後拆遷所謂補償款,原則上屬於原房屋所有權人的個人財產。
對於拆遷款中包括了對家庭人口的補償,或有部分款項是補給家庭成員配合拆遷而給予的獎勵,或拆遷安置的房屋中考慮了家庭成員的存在,以家庭為單位給予的補償,由此獲得的該部分補償款應為夫妻共同財產,配偶方應享有一定的份額。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影響因素很多,首先是判定你是否有資格拿拆遷款,其次才是款數評定。
1、公房拆遷時動遷組是和房屋的承租人簽訂拆遷協議,拆遷補償款支付給承租人,由承租人負責安置房屋的同住人。
如果認定為同住人,則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則取得拆遷補償款(案例中一般承租人份額略多一些)。
根據法律規定,同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徵收決定時,在被徵收房屋處具有本市常住戶口,並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
法律依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